苏州市老年人体育协会章程
(2022年8月26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苏州市老年人体育协会。简称苏州市老年体协,英文名称:SUZHOU SENIOR SPORTS ASSOCIATION(SZS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是:是由苏州各市(县)、区的老年人体育协会和有关社会组织(团体)及其相关的管理工作者和老年人体育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全市性、群众性、非盈利性的体育类社会团体法人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老年人体育爱好者的纽带和桥梁,是推动老年人体育事业发展的助手。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老年人体育工作者、爱好者和热心支持老年人体育事业的各界人士,积极开展中老年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以增强老年人身体素质,提高健康水平,丰富精神文化生活为根本任务。为老年人身心健康服务,为推进苏州市老年人体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体育总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 本协会登记地址设在:苏州市环体路4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为: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组织、指导老年人体育活动;
2、组织、开展老年人体育健身科学研究,加强老年人体育健身科学指导;
3、在全市范围内举办老年人体育竞赛、项目展示、体育文化交流等活动。指导和推动各市(县)、区开展老年群众性有助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老年体育赛事、展示交流活动。
4、与其他省、市相关单位协作,举办区域间老年人体育赛事活动,加强区域间交流合作;
5、培育支持本协会项目专委会和我市涉老体育类社团组织的发展;
6、推广老年人体育健身新项目,培训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骨干;
7、组织参与和举办国内、国际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开展老年人国内、国际体育友好交往;
8、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总结交流经验,表彰为老年体育事业作出积极贡献的先进典型;
9、扩大老年人体育健身宣传,编印内部刊物,办好宣传平台;
10、做好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11、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4、能组织、推动各自所辖地区和系统内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的人士。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个人会员经本协会委员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经本协会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3、由委员会或委员会授权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6、关心和支持老年体育事业的发展,热情、积极地从事老年体育宣传。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委员;
3、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5、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6、决定终止事宜;
7、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委员人数为会员代表的1/3。
第十九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委员会选举常务委员、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差额选举不低于1/2 。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人数最高为委员会人数的1/3,常务委员与委员任期一致,在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3、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而又有特殊情况需任职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市体育总会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情况特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体育总会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一名指定副主席(兼秘书长)兼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委员会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委员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常务委员、委员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列席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2、对委员、常务委员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委员、委员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3、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委员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4、对负责人、常务委员、委员、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5、向市体育总会、市民政局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协会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疑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培养,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四十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核准的范围内,按年度收取,具体收缴办法和额度按照《会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只能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活动支出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投入人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体育总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体育总会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体育总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体育总会及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体育总会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或者由市体育总会、市民政局转赠给与本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2022年 7 月 日经苏州市老年人体育协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委员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苏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苏州市老年人体育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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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15006
网址:www.jsszsa.com
邮箱:82737960@qq.com
联系人:常务副秘书长 王立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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